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新国八条”精神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引导居民家庭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各地区的房地产调控细则不断出台,如京版“国八条”、上海“组合拳”等,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也终于浮出水面。 从《意见》的内容看,相比其他城市的调控细则,台州市此次出台的调控内容较为温和,特别是大家担心的限购令一说,并未出现在此次的《意见》当中。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由二十六条细则组成,在“新国八条”的基础上,分别对当下热点的首付、贷款利率、公积金、三套禁贷、二手房税收、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给、土地出让、商品房预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台州市将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等方式,维护和促进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另外,《意见》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投机性购房和各种名目的炒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且现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暂停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于买、卖双方以及金融机构、中介、房产企业来说,这部分内容都非常值得关注,也有必要仔细研究一番。
《意见》还明确提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商品住房必须公开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